女听众:很多同修有这种情况:他们离异多次之后再找到对象,由于各种原因,就不敢领结婚证了。他们有夫妻之实,但是没有夫妻之名。因为学佛了,他们想请教师父,像这种情况是否如理如法?
台长答:要合理合法才对,那种同居我不知道合法不合法,而且事实上已经做夫妻之事了(对,有夫妻之实了)不领结婚证,对人家不负责啊(对的,我们也是这样想的)这种理由就是因噎废食。你说有一次人家吃饭吃到过石头,噎死了,你就不敢吃饭了。嘴巴里在吃,还不肯做公正的事情,这不是在害人吗?这种男人、这种女人都不是真学佛,就想玩玩,不好的(对。他们没学佛之前也没觉得有啥,他们有的还比较年轻,学佛之后,因为没有结婚证,在一起过夫妻生活怕也是邪淫)你要修就好好修,要么就不要在一起。讲句不好听的话,就像人家古时候讲的,做了什么还要立什么,不好的(知道了)你已经做了这些事情了,还要说“我不是”,下流了。